
昆明创新环保案件审判 环境公益劳动执行出实效是关键
(原标题:昆明创新环保案件审判 环境公益劳动执行出实效是关键)
6月3日,备受关注的云南省首例因倾倒垃圾渗滤液污染环境案在昆明盘龙法院宣判。被告人陈某因有自首情节及认罪态度好,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被判令在一个月内从事不少于24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这也是我省首次要求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从事环境公益劳动、接受环境公益教育的案件。
被告接受环境公益教育新尝试
“感谢法院对我的教育,让我认识到破坏环境的严重性,也给我重新补偿的机会。”陈某说,法院判决他从事公益劳动,他会不折不扣的完成,且除了判决书中要求的不少于24小时外,他以后都会继续参加植树造林、保护环境的活动。
“犯错后,我对保护环境有新的认识,今后也要把保护环境的意识传达给身边的人。”
“这是云南省首次判令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从事环境公益劳动、接受环境公益教育的案件。”法官郑天柱介绍,对破坏环境资源者不仅要依法严惩,还必须设法恢复被破坏的环境资源,判令被告人恢复环境、植绿复绿,不仅能帮助被告人改过自新,还能起到处罚一人、教育一片的作用。将判令环境公益劳动写入判决书,也让环境公益劳动具有法律效益,如果被告人不主动植树种树,法院可强制执行。
判决了,不仅要督促被告人履行法律义务,还要确保新种的树木成活。因此,盘龙法院法官和盘龙区绿化公司还要不定时对被告人的劳动进行监督,并及时反馈,保证切实做到恢复环境。
昆明市中院副院长夏静良介绍,近年来,昆明市法院系统大胆尝试,判令环境破坏者补种树木、放生鱼苗等,这次更首次判令被告进行环境公益劳动,对于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修复受损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完善配套制度 执行不能打折
“这个案件的判决亮点,就是让被告去做公益劳动,它对云南环境保护有积极意义。”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春光说。
“开先河的首例判决,执行出实效才是赢得社会共识的基础。”在李春光看来,环境公益劳动,目前并无明文法律规定。公益劳动具有惩处与教育功能,其作为一种强制性义务却难以戴上法定的帽子。现在昆明需要的就是不断完善法治以外的配套制度,既然判决了做公益劳动,就应该完善“判决如何去监督,结果如何去考评”。
“刑罚外,通过劳动形式来弥补过失,并对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从而达到法律实现的效果。这一案例判决所产生的意义,也许远大于案件本身。”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坷表示,让被告承担环境修复的行为责任,有助于最大限度实现生态环境有效修复。
“但应配合新《环保法》,因地制宜拿出配套方案,不论监督、管理、查处、审判,回归源头,执行不能打折。”罗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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