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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6-06-06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浏览次数:文字大小:打印:
阜政办发〔2016〕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大对困难群体救助力度,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和执行时间
(一)城乡低保标准。
1.统一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和阜蒙县、彰武县县镇的城市低保标准由每月460元提高到每月490元;阜蒙县、彰武县所辖农村乡镇的城市低保标准由每月390元也提高到每月490元;
2.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每年2832元提高到每年3264元。
(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年5200元提高到每年5568元,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年3500元提高到每年3756元。(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对新申请低保救助和五保供养的对象按新标准审批,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在册的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或供养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
二、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财政、民政部门认真测算提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对提标所需资金市、县区财政按原补助政策执行。(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是今年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实事,是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按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全市改革振兴发展成果。(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加强核对机制建设,实现准确保障。各县区要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低保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加强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尽快实现低保、五保对象信息与扶贫对象信息跨部门共享,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2016年5月至7月每月15日和30日,各县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分别向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将对各县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上报市政府。(牵头部门: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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